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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建设工程 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18-03-19  编辑:刘文秀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监控,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学院利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学院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的土木工程,管线敷设、二次装饰工程、维修工程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计阶段质量监控

     第四条 学院招标办、总务处必须加强对工程设计阶段的质量监控。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应根据工程的特征、规模等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

    第五条 总务处必须严格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设计。

第六条 总务处应按以下程序对设计进行监控:

(一)方案设计的评审和确定: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使用部门的实际要求。方案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审查:总务处严格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协助使用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方案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总务处配合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图纸进行修改、完善。

(四)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总务处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并根据施工单位对图纸提出的疑问,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图纸进行会审,设计单位应及时对疑问予以明确的解释或答复。

(五)设计变更: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后,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对图纸的审查意见、会审意见进行施工。在实际施工中,确因实际状况或使用功能的需要,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须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通知单后方可施工。

(六)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阶段,疑难复杂问题可由总务处约请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论证。 

第三章  施工阶段质量监控

      第七条 新建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须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质量监理单位。

第八条 总务处须与市建筑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督促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控。

 第九条 总务处按单项工程分别派遣现场代表。现场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全权代表学院行使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现场管理权利,其职责为:

(一)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审查认定,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的支付进行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并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归档、交接工作,配合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三)对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协调解决,或提出解决方案报总务处研究确定。

(四)对工程施工中项目的变更,应严格按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变更实施前书面向总务处报告,获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控

 第十条 工程质量的分部、分项验收由现场代表与总务处负责人、学院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全权代表学院行使验收权利,并与工程设计、勘探、监理、质量监督和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现场代表要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检:在工程施工单位报请进行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监理单位进行初检,并根据自检、初检的结果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由总务处组织验收。

(二)总务处预检:在分管总务的院领导的主持下,由总务处负责人组织现场代表、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总务处根据预检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同时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整改的监督。

(三)学院相关部门的验收(指未在是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预检完成整改,通过总务处验收后,在分管院领导主持下,组织总务处、监察审计部门和使用部门等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参加验收的学院相关部门人员须在总务处印制的《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报告单》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四)法定的竣工备案验收: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后,由总务处邀请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勘探、监理、质检、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超过20天者,须按照相关法规确定是否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总务处在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工程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工程随即正式交付使用。

第五章 工程保修阶段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总务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时间、责任和范围。

第十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总务处要会同使用部门定期对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属保修期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检修,并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