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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日期:2018-03-19  编辑:刘文秀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71日)和池州市建委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文件,结合我院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指各建设项目从酝酿、决定到建成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件,包括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立项、报建、批复、勘探、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学院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等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馆和学院档案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学院档案室移交。

第四条 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各负其责,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及时归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项目登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城建档案馆(或学院档案室)登记,明确责任,并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列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环节,实行专项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或学院档案室)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申请立项时,相关单位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立即完成文件档案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竣工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总包单位的汇总资料,建设单位的前期资料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等三方资料,须报送池州市城建档案馆。总包单位汇总资料可以委托池州市城建档案馆(或院档案室)整理。报送内容、范围参照GB/T50328-2001及池州市建委相关文件规定的档案所需资料。

第九条 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按照“GB/T50328-2001”的规定,整理好建设单位所需资料(其中一部分可为城建档案馆所需资料的复印件),按规范组卷、装订后交建设单位。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厂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的规范与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归档的文字材料应字迹清楚,不得用易褪色的笔书写材料,书写和绘图,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三)归档文件材料中的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四)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应为国家最新统一的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一般应盖在图纸栏上方空白处。

(五)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十二条 我院总务处工作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等从事基本建设工程的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不得毁损、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建设工程档案,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院方代表负责项目的档案收集、分类、整理、立卷、保管、归档等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汇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档案一同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十三条 学院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总务处人员的基建档案业务指导,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规范(GB/T50328-2001)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