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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日期:2018-03-19  编辑:刘文秀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215日),并结合我院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基本建设、大型维修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在我院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鼓励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所涉及到的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划分施工场地,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封闭管理,检查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总责,安全监管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应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监理单位有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做出停工整改处理。在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时,应立即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工程建设的院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说明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封闭管理等措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承担有关赔偿费用和有关部门的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要求的违章施工或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服从建设单位以下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管理,以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

(二)施工单位施工时不得影响教学,干扰师生生活。

(三)施工单位施工材料、机械设备进出校门应进行登记。

(四)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安装水电表,水电按表计量,不得乱搭乱接。确须工程施工需要临时搭接水电的,须经总务处同意,水电费按工程定额扣除。

(五)施工单位施工时不得破坏校园绿化、管线、道路等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