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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食堂委托经营监管办法(试行)
编辑日期:2018-03-19  编辑:刘文秀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为加强对社会餐饮企业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构建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饮食服务保障体系,逐步提高饮食服务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开招标引入的委托经营学院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

二、适用原则

合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合同管理

1.学院与餐饮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对重要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双方共同遵守。无重大特殊情况,不得提前终止合同。

2.餐饮企业在学院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执行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3.餐饮企业需任命专人为经营食堂管理的负责人,代表企业负责食堂日常管理,如对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提前书面申请,拟新任命的食堂负责人需经学院考试(内容为行业相关规定和操作细则),考试合格后方可调整。

4.餐饮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分包,不得经营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所供应食品的安全、价格、质量纳入学院的统一监管。

5.学院总务处保证食堂水、电的正常供给,协助做好各项费用的结算。

(二)自主经营

1.餐饮企业应有明确的经营定位,做好成本核算,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前提下,饭菜价格应符合学生的承受能力,实行微利经营。

2.餐饮企业应根据食堂位置创出自身特色,以各式早点、中餐、特色小炒或夜宵供应为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花色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注重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就餐需求。

3.餐饮企业对其经营食堂的公共设施有保管维护的义务,凡遇设备人为损坏、丢失由社会餐饮企业按价赔偿。企业自行配备的经营用品,其产权归企业所有,经营期结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

4.社会餐饮企业对经营场所的任何装璜、装修、改造均须提前报学院批准,经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引入社会餐饮企业自主收支,自负盈亏。

2、水、电费用按餐饮企业的实际用量,按学院实际支付的的价格,由学院代扣代缴。学院财务处对社会餐饮企业单独建帐,营业款每月结算一次;对其他代收、应缴、应付款项每学期结算一次。

三、服务约定

1、餐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搞好饮食卫生,自行办理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建立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实行规范管理。

2、餐饮企业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食品原材料出入库台帐制度,落实严格的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事故将追究餐饮企业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餐饮企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3、餐饮企业应按学院的统一要求做好自聘员工的管理教育工作,规范用工,所聘用的员工需要填写《员工信息表》(附件一),登记造册,报总务处备案。

4、餐饮企业根据学院学生作息时间表调整经营时间,保证供应。

四、监督检查

(一)监督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食堂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餐饮企业进行监管。

(二)监管主体

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外,学院总务处、工会委员、教工代表、学生会代表参与监管。餐饮企业要建立自我监督体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三)监管办法

对餐饮企业的监管按照“强化日常监督,每月量化考核,年度集中考评,奖惩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监督流程

一提醒、二整改、三处罚、四培训、五复查。

1、提醒:检查人员对餐饮企业工作中的失误或不正确的行为,采取口头提醒和以《改进建议书》(附件二)的形式,要求加以纠正和解决。

2、整改:对提醒无效的行为或者餐饮企业应知应会而出现失误的行为的纠正,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加以纠正和解决。

3、处罚:对餐饮企业同一性质的错误,经提醒后整改仍落实不到位而采取的措施,以《处罚通知书》(附件三)的形式要求加以纠正和解决。对于检查中出现的有可能引发饮食安全事故的重大问题将直接下发《处罚通知书》。

4、培训:在日常检查中,对餐饮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用培训的方式加以解决。通常由食堂经理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例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

5、复查:即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再次检查。如出现同样问题,加倍处罚。

五、退出和合同续签

(一)正常退出

合同到期后,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经营者自行退出,合同自动终止。

(二)提前退出

1、无重大特殊情况,不得提前终止合同。

2、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经营者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因乙方特殊原因及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协议。

(三)强制退出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强制退出,餐饮企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在强行退出通知发出二周内完成资产交接。

1、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事故等,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餐饮企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不宜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的;

3、因擅自提高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存在严重问题引发群体事件且影响恶劣的;

4、服务对象投诉率过高、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

(四)合同续签

1、续签条件:经营期间每年年终考核为良好,第一次合同期1年。在合同期内年考核良好的,自愿申请可续签1年。

2、续签程序:餐饮企业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续签合同。

3、续签时间:每年的7月30日前。

六、附则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