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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8-03-15  编辑:刘文秀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运行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3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人员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包括: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数码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包含传真通信设备)、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系统等。

(二)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空调、柜式空调。

(三)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接待室家具等。

第三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

(二)科学合理,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三)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共享共用,从严控制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二)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具体配置标准和使用年限见附件1与附件2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会同人事处共同做好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年度预算。

人员到岗后,由各部门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投标采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第七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领用实行实名制。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的人员,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原则上仍属本人使用,但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变更申请表》(附件3)办理资产变更手续。辞去行政职务或退休人员,原所配置的办公设备视情况暂存原部门或上交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且功能不能满足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法继续使用的。

报废办公设备应由责任人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附件4),且电子类办公设备经图文信息中心鉴定、空调及办公家具等经总务处鉴定,再上报分管院领导,最后由总务处和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的程序审核、处置。

第九条 由外单位经费购置或直接赞助的实物,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其配置的标准参照本办法优先配置

第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秉持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管理不善丢失设备的,其直接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处室、中心、系部及教研室的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见下载专区)
             
附件二: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见下载专区)

附件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变更申请表(见下载专区)

附件四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见下载专区)